一、公示依据及对象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市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绩效自查自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旨在全面科学反映创建工作成效,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水平,着力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公示内容
(一)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绩效自查自评情况报告。
(二)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状况满意度调查方案。
(三)2016年乌兰察布市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四)2016年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状况满意度调查报告。
(五)2017年乌兰察布市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六)2017年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状况满意度调查报告。
三、公示方式及时间
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网站、乌兰察布日报、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绩效自查自评情况,公示时间为15天。
四、受理意见建议
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可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对全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公示期间由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受理意见建议。
公示期间受理电话:0474-8328115;信函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安办综合科(邮编012000);电子邮箱:wlcbsa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