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介绍。在这次政策调整以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组成,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但其单位需继续为其缴纳单位缴费部分,以及大额医疗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2.兄弟盟市情况。目前全自治区范围内,除了2-3个盟市仍执行退休人员继续缴纳单位部分的缴费政策外,其他盟市都以取消了退休人员单位缴费部分,仍在执行的盟市也在计划进行修改政策。
二、政策调整后的变化
1.调整前政策内容。《关于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乌政发〔2020〕75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3款,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表述为:“2016年1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女达到25年、男达到30年)或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退休后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原所在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部分;201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此次调整只针对2016年1月1日前参保的退休职工单位缴费部分相应规定进行,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2.调整后的政策内容。调整后表述为:“2016年1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女达到25年、男达到30年)或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政策调整的意义。此次政策调整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与自治区基本保持一致,为下一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打好了基础。同时也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退休职工医疗待遇问题提供了思路,退休职工的医疗待遇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取消退休人员单位缴费减轻了当地财政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