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部门受理时限
信访部门受理时限,自登记之日起15日出具任何一种办理方式视为受理。对于信访目的是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出具程序性受理告知;对于意见建议类、揭发控告类、其他类信访事项,可以出具程序性受理告知或不予受理告知、直接回复,但初件不能为“存”。
二、事权单位(责任单位)受理时限
责任单位受理信访部门受理时限,自登记之日起30日出具任何一种办理方式视为受理。对于信访目的是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出具实体性受理告知;对于意见建议类、揭发控告类、其他类信访事项、直接回复,可以出具实体性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或直接回复,初件不能为“存”。
三、办理时限
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自登记之日起90日出具任何一种办理方式视为受理,特殊情况可延期30日,即最长120日。对于信访目的是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需出具答复意见书;对于意见建议类、揭发控告类、其他类信访事项,可以出具实体性受理告知或不予受理告知、直接回复,初件不能为“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