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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合并执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20 10:59 作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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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文件精神,将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合并执行。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合并何时执行?

2022年9月起执行。

二、政策合并后基金如何筹集?

两项政策合并后,2022年筹资标准仍按原规定的筹资标准执行。

三、政策合并执行后如何救助?

政策合并执行后,原救助群体和方式不变。对不符合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范围的,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在我市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出台实施前,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救助。非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在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易返贫致贫人口后,由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出具认定文件。旗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依据认定文件对超出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超出部分的5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依申请救助可追溯支付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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