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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气象应急预案 (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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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790192608J/2023-0583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机关: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2-06
文号: 乌政办发〔2023〕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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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气象应急预案 (2023年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气象应急预案(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3年版)

2023年2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方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害风险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防范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的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冻、低温、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和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污染天气、城市内涝等衍生灾害的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乌兰察布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卫健委、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乌兰察布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武警乌兰察布支队、乌兰察布供电公司、集宁站、民航机场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业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必要时市指挥部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2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启动乌兰察布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审核批准各成员单位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气象灾害防御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和指导各旗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向市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或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市指挥部指示,传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指令;负责全市特大、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传达、报送和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争取国家灾害恢复重建项目;对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平抑物价建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储备救灾物资并建立健全分配调用制度;对突发地质灾害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组织核查灾情,及时通报灾情。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中等专科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无线电专用信道;负责在制定工业规划、谋划产业布局和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工作中考虑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的影响;负责配合并协调三大运营商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绿色通道”,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针对道路清雪工作制定暴雪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保障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当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时,负责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等加固和撤除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分析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性及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措施;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与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

市住建局:当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时,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并提出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指导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全市公共交通运力;当因气象灾害造成公共交通遭破坏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征用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区域内河流、水域、水库分布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水情、凌情的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信息。

市农牧局:负责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布信息;组织农牧业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文旅体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配合景区主管单位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等紧急医学救援及保障工作;并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全市医疗卫生资源。

市林草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提供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育进度、危害程度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扑救和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森林(草原)恢复和灾后生产工作,协助分析气象因子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关系。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预测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组织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司法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司法工作和宣传工作。

乌兰察布日报社:负责组织做好重要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重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的新闻报道。

市广播电视台: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负责组织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科普宣传工作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监管、指导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电视等相关传播媒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气象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做好广播电视宣传动员、科普宣传和新闻报道。

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乌兰察布供电公司:负责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集宁站:负责做好铁路沿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等铁路运输工作。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民航机场公司: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保障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通信线路畅通。

2.2.4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市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的需求,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实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成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指挥场所

在市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当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副总指挥负责现场指挥;当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由总指挥负责现场指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2.4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相关资讯、研判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成员由市指挥部根据具体灾情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专家中抽调。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承担市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应急准备措施

3.1.1风险管理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报告、采集、汇总和分析研判。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前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3.1.2应急避难场所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定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气象灾害发生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1.3信息共享

气象、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旅、卫健、应急管理、林草、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通过建立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发生后,承担应急响应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应急响应命令后,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气象灾害的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2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2.1气象灾害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雷达、卫星、自动站、实景摄像等现代化观测设备,建立广覆盖、全天候气象灾害立体监测网络,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适时启动加密观测,为灾害防御提供高时空分辨率的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测预报和预警。获取的最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3.2.2预警支持系统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3.3预警发布与传播

3.3.1分级标准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

3.3.2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预估,及时制作发布Ⅳ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其中,Ⅱ级和Ⅰ级气象灾害预警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Ⅳ级和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根据具体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情况,向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通报范围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3.3.3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或级别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气象灾害事件的类别、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4传播途径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级通信管理和运营部门要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针对暴雨、暴雪、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面向公众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公共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传播预警信息,加大预警信息播出频次,扩大覆盖范围。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市气象局及时发布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见附则8.2)。

(2)自治区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我市的。

(3)气象灾害已经对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并将持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结合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综合研判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3启动流程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市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签发。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启动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4分级应急响应

4.4.1Ⅳ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和督促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旗县市区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根据本地区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的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

4.4.2Ⅲ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各部门负责人上岗到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影响区域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4.3Ⅱ级响应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分管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相关负责人要赴分管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损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上岗到位,根据情况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4.4Ⅰ级响应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指挥部召开灾害防御会议,组织联防联控,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的研判,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旗县市区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到分管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的损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5分部门响应

因气象灾害引发各类突发事件时,由有关预案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流程。

当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时,启动《乌兰察布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发生重污染天气灾害时,启动《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启动《乌兰察布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启动《乌兰察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时,启动《乌兰察布市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启动《乌兰察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内涝、造成涉及农牧业生产事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或重要工业品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工信、应急、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水文、商务、市场监管、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文旅、教育、住建等部门或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边境管理支队以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民航机场公司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6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应组织各方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应急响应升级与终止

经评估认为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市指挥部及时签发命令升级应急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权限和程序签发降低或解除应急响应状态命令,并在24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气象局报告。

4.9信息公布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市指挥部及相应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乌兰察布市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后期处置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灾害,市人民政府动员更广泛的力量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旗县市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成功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较大以上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5.3灾情核定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及灾情核定工作。灾情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4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5.5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而无法归还的,实施征用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6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应急保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2资金保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政能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6.3物资保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农牧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和饲草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应急储备基地。

6.4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建立疫情应急预案,做好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动用。出现灾情后,应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通信保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应急指挥设备、应急通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调配方案及飞机地面运输保障方案,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7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灾害发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8技术保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成立专家技术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科研项目设立、专项业务建设等途径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撑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6.9生活安全保障

市指挥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服务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定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级指挥部应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7.2宣传培训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培训机制,使指挥部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7.3.1奖励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7.3.2责任追究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监督与检查

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全市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预案制订和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相应预案。

7.4.3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0〕163号)同时废止。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干旱:某时段内,因外界因素造成农牧业生产对象水分亏缺,影响其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导致减产或失收的现象。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50毫米,或12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30毫米。

暴雪:24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或12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6毫米。

霜冻:生长季节里因气温降到0℃或0℃以下而使植物受害的一种农业气象灾害,不管是否有霜出现。

寒潮:高纬度的冷空气大规模地向中、低纬度侵袭,造成剧烈降温的天气活动。

大风:短时阵风大于或等于8级(大于或等于17.2米/秒)的风。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高温: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的天气现象。

大雾:悬浮在贴近地面的大气中的大量微细水滴(或冰晶)的可见集合体,使水平能见度降低到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

8.2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灾种  干旱  暴雨  暴雪  霜冻  寒潮  大风  沙尘暴  高温  大雾

Ⅰ级    √       √      √                       √

Ⅱ级    √       √      √               √      √         √       √

Ⅲ级    √       √      √     √        √      √         √       √      √

Ⅳ级             √      √     √        √      √         √       √      √

8.2.1干旱预警

(1)Ⅲ级:农牧业干旱达到重旱以上等级,干旱面积达到农牧总面积的15%—24%,或者达到农牧业干旱中旱以上等级,干旱面积达到农牧总面积的35%—44%,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2)Ⅱ级:农牧业干旱达到重旱以上等级,干旱面积达到农牧总面积的25%—34%,或者达到农牧业干旱中旱以上等级,干旱面积达到农牧总面积的45%—54%,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3)Ⅰ级:农牧业干旱达到重旱以上等级,干旱面积达到农牧总面积的35%以上,或者达到农牧业干旱中旱以上等级,发干旱面积达到农牧总面积的55%以上,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8.2.2暴雨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Ⅲ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Ⅱ级: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4)Ⅰ级: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8.2.3暴雪预警

(1)Ⅳ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并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2)Ⅲ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

(3)Ⅱ级: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

(4)Ⅰ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30毫米以上降雪。

8.2.4霜冻预警

(1)Ⅳ级:春季霜冻(4月中旬-5月下旬),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3℃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秋季霜冻(9月上旬-10月中旬),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3℃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2)Ⅲ级:春季霜冻(4月中旬-5月下旬),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5℃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秋季霜冻(9月上旬-10月中旬),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5℃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8.2.5寒潮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最低气温下降10℃,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最低气温下降12℃,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最低气温下降16℃,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8.2.6大风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4)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8.2.7沙尘暴预警

(1)Ⅳ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

(2)Ⅲ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

(3)Ⅱ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

8.2.8高温预警

(1)Ⅳ级:1个及以上旗县、市、区连续2天最高气温已达35℃及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5℃及以上高温天气;或未来5天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达35℃及以上。

(2)Ⅲ级:1个及以上旗县、市、区连续2天最高气温已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未来5天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达37℃及以上。

(3)Ⅱ级:1个及以上旗县、市、区最高气温已达40℃及以上,预计未来2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或未来3天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达40℃及以上。

8.2.9大雾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并将持续,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9 附件

乌兰察布市气象灾害应急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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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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